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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会有什么后果?

2026-10-08绍兴债权债务律师

债务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会有什么后果?

1. 诉讼外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

若双方仅在诉讼外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若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和解协议(除非经过司法确认或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债权人通常有两种选择:一是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二是依据和解协议提起违约之诉。一旦获得胜诉判决,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2. 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协议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若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此时,和解协议中关于延期或减免的承诺失效,执行标的恢复为原判决确定的金额(扣除已履行部分)。

3.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协议

在破产案件中,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由法院裁定认可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若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让步失效,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企业破产程序中如何进行债务和解?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和解(通常称为“和解”)是指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减免、延期偿还等事项达成协议,并经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进行债务和解主要遵循以下核心步骤和逻辑:

1. 申请主体与时间:和解程序只能由债务人主动提出。债务人可以在两种情况下提出申请: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二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权人无权直接申请和解。

2. 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必须同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该草案应包含债务清偿方案、执行期限等核心内容,是后续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基础。

3. 债权人会议表决: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和解程序后,将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通过和解协议需要满足双重多数决标准: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4. 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后,需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予以公告。此时,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5. 法律效力与执行: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若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债务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将面临严重的法律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原债务全额执行、被宣告破产以及承担额外的违约责任。建议债务人在签署和解协议前充分评估履约能力,一旦签署应严格依约履行,以免陷入更深的法律困境。如有具体案件需求,建议结合个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以制定最佳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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